周學紅戶: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旌德縣2018年度第07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皖政地〔2018〕792號),旌德縣旌陽鎮瑞市社區部分集體土地被征收,你戶居住旌陽鎮瑞市社區登高組使用的集體土地在征收范圍。該批復下發后,旌德縣人民政府及我局已經依法實施征地,公告了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集體土地上房屋征遷補償安置方案,支付了土地補償款項。同時,對你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屬物進行了登記,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了評估,根據評估結論,旌陽鎮政府對你戶作出了安置方案,該評估報告及安置方案均已經送達你戶。
根據《旌德縣城區棚戶區(城中村)改造登高村區域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政辦〔2018〕142號)的規定,登高村區域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簽約期限為60日,旌陽鎮政府通知你戶在2019年6月7日前,到其單位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但在規定的時間內,你戶未與其簽訂。此后,旌德縣征地拆遷管理辦公室、旌陽鎮政府多次與你戶協商征收補償協議的簽訂事宜,并告知你戶,你戶的拆遷安置補償款已經撥付到旌德縣征地拆遷管理辦公室的拆遷安置專項賬戶上,但你戶以在評估過程中評估不到位、評估價值過低、面積折算不標準等原因為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你戶的行為,已經影響到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為此,現對你戶作如下告知:
一、接通知后五日內與征收實施單位旌陽鎮政府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接受補償安置,交出土地;
二、如你戶未在上述期限內與征收實施單位旌陽鎮政府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接受補償安置,交出土地,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責令你戶交出土地。
對于上述告知事項,如你戶有異議,可在接到此《責令交出土地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我局進行陳述、申辯。
特此告知。
旌德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0年11月10日